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梁某、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24民初151号
原告:梁某,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
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109053221。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齐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晓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叶邹霞
书 记 员 措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