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晋0824执479号
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任春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8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春亮劳务报酬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本金基数,自任春亮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9日按照2021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46元,执行费763元;
(3)向申请执行人任春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5110376292********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