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柯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3019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1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鸶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柯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1年7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夏柯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