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22民初3091号 原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0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48元,减半收取14974元,由原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