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正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边正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正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兰敦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上诉人延边正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边正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立晖
审判员 宋 丹
审判员 林 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