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301民初7815号
原告: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诚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本科,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峰林办鱼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满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大学本科,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黎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中专文化,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对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8430元,由原告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