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工业园区上蒜基地。
法定代表人:卢诚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坤,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金水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琼,经理。
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解除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兴义万峰林基地喷灌工程项目合同书》及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限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即已投入案涉工程的劳务及建筑材料)30万元,并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支付2018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限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未掩埋的材料(详见所附清单)。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有4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14.2元不等。本院已于2020年3月13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为:法定代表人杨琼,企业地址兴义市桔山办金水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590785505K;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于2020年4月10日到兴义市万峰林景区现场核实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未掩埋的材料(详见所附清单),并移交申请执行人。
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到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
五、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6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要求本案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亦未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2020年5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书面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2943元及违约金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洲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的债权302943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贵州三合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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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应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发波
书 记 员 韦硕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