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2095号
原告:河北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09号恒通财务中心二段七层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2095273N。
法定代表人:石丽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桂兰,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中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909818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保定市。
原告河北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冬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