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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850号
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伟、张凤花、张耀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伟、张凤花、张耀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