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02执1899号
申请执行人:**,1982年08月18出生,住固原市。
被执行人: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本院执行**与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84175元,诉讼费16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8)宁0402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向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未履行。本院对其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查询,查明,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帐户,被其它法院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再无其它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