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大安舍村惠盛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住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怡
代理审判员边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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