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路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财保245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路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申请人石家庄市路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30008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8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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