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2财保108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0548.15元或等值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0548.15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德保
书记员 窦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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