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2执保1121号
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8,124,019.06元资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124,019.06元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国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