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2381号
原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建阳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18号韦伯时代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正辉(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士打道200号新银集团中心19楼1903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正辉(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1754元,减半收取计810877元,由原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