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06执1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6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担保费3,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106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