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执复68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南新东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异议人):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建设路东侧兆才大街南侧曼城商业街B区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6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王会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