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7869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南新东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565351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巨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5742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龙城首府**,
申请执行人唐山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巨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鄂0115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巨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巨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唐山利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巨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