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新网通信有限公司

***与XX、石河子新网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一初字第339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户。
被告:**,男,汉族,员工。
被告:石河子新网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河子新网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