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支行与保定市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533号

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支行(原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商信用社),住所涿州市范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61084563D。

负责人李继华。

被告保定市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莲池区北二环鑫丰国际商务公寓**

法定代表人赵雷明,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河,住河北省定兴县div>

被告刘冬娟,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div>

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支行(原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商信用社)与被告保定市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翠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