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04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惠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04执恢2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宇辰
书记员 邵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