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42号
原告:栗某某,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561243205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立案,原告栗某某于2020年0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收。
审判长 郝栋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苏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