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393号 原告:***,地址:丰镇市。 被告: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镇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伟 人民陪审员 雷 胜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