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393号
原告:***,地址:丰镇市。
被告: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镇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威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伟
人民陪审员 雷 胜 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