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6356号
原告:***,女,1964年2月7日出生,壮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女儿,1992年7月7日出生,壮族,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29楼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