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695号
原告:***,女,1992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29楼B座。
法定代表人:***,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游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