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4682号
原告:嘉兴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九龙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66977822H。
法定代表人:朱海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秋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湖市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天吉路**会信用代码:91330482557518632R。
法定代表人:李栋卫。
原告嘉兴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永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嘉兴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黛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