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483司惩12号
被罚款人:***,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2019)浙0483民再13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一案中,查明***以伪造的证据提起原审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元,限于2020年9月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嘉兴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