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浪头镇三道沟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周家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荣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马库奥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东亚混凝土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丹民三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经查,经债权人申请,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7)浙0411破10号之三民事裁定:宣告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另查,浙江荣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变更名称为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千业建设有限公司已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6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丕健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