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冉正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4598号
原告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7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33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原告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邓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千年制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