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0964号
原告南通通润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同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同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南通通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