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同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锦旅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多瓦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锦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多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孟河大道208-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纪方,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通同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79号国际青创园6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通扬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濠***1幢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通锦旅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多瓦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同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扬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锦旅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锦旅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