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瑞泰电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7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337号7楼西面东首。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泰电气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鉴定时机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倪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