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317号
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4元(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