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4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十三支沟以西、107国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朱汉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熊向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