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惠执字第455号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故园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志利,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时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环城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滨州时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滨州时代纸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