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滨中商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惠民县金泰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逢,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青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山东省惠民县金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