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海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民县海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民县光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志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惠民县海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东配件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珊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