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391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生,现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五莲县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莲县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67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671.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