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

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世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守琳,董事长。
原审被告: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
上诉人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518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本案应按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多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购买原告的非金属箱体变电箱,现尚欠货款43万余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该货款。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签订的十余份《购销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对本案具有约束力。供方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