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

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民初5186号之六
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昌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翟守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振兴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隋世新。
被告: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振兴路218号。
负责人:蒋家久
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5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6655元,由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宏祥电力装修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