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周庄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宁加成,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路兰苑花园北五栋2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杨大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502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
经执行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支付工程款、机械进场停工损失共计2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5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