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周庄北首。
法定代表人:宁家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21诉前调确2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