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1053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3803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