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5财保496号
申请人: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380316。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全,河北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铺上镇经二路与纬二路交叉口西行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A03KX12。
法定代表人:黄学勤,董事长。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合约号码13050164720800001414的存款共计295068.94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合约号码13050164720800001414的存款共计295068.94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95元,由申请人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太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