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5民初3676号之二
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380316。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全,河北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铺上镇经二路与纬二路交叉口西行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A03KX12。
法定代表人:黄学勤,董事长。
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冀0425财保4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合约号码13050164720800001414的存款共计295068.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名县华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合约号码13050164720800001414的存款共计295068.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太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