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0379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23380316。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钱长领,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长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丁 旭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