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1民初793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