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1民初793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