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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3民初3101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8年9月25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女,出生于1968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男,出生于1978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男,出生于1983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城。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