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某,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某局,第三人肖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