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某,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某局,第三人肖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