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4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863105166T。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3701330H。
法定代表人:王艳柱,该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82民初7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5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鲁J×××××号轿车,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在新泰市车管所查封,由于未找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证号为GF××75、GF××39、GF××39-1、GF××39-2四处房产,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进行轮候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证号为新国用××号的一宗土地,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进行轮候查封。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新泰市明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柱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成功拘留。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通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荣华
审 判 员  刘守新
代理审判员  张长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裴兆磊